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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需遵守《保密协议》吗

作者:未知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4 20:00:16

 读者常先生来信问:我所在的公司要求离职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其中包括:离职后保守公司商业秘密;18个月不得从事同行业或者与公司经营范围有竞争的相关行业和工作;放弃申诉权等一些条款。请问,在职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属于员工义务,离职后,保守原公司商业秘密是否仍然是该员工的法定义务?员工是否有权向公司要求支付一定的保密费用?18个月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要求是否构成《竞业禁止协议》的条款?若构成,该条款在《保密协议》中签订,离职人员是否可以遵照《竞业禁止协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到经济补偿?我国法律或北京的地方性法规中是否有关于补偿金额的规定?公司要求离职员工放弃申诉权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公司发放的员工工资当中,有一项比例较大的部分是“保密费”。请问,所包含的“保密费”是否可划归员工工资组成?“保密费”是否可以作为“竞业禁止”的补偿?


案件分析:

常先生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包括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两个内容。两个条款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守单位商业秘密,但比较而言,竞业禁止条款的要求更为严格,劳动者要承担一定时期内不能在熟悉的特定行业内任职的义务,同时单位必须要给予充分适当的补偿,否则协议无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成为商业秘密须具备三个要件: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到的;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管理方案、货源情报、营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客户名单、产品配方、设计构思以及程序等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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