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现在我们公司老总硬性要求在保密合同中将保密费含在工资中,且事前未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请教如何操作合适?能否对技术泄密的情况赔偿金额多少比例给个建议?谢谢。
答:贵公司老总就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合同,这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企业为了保护其正当的经济利益,要求员工保护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
至于保密费是否可以工资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因此保密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确需特殊保护,建议将保密费单列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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