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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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8:46:00 |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只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案例:小张新入职某房地产公司开发部任职,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小张,为了考察小张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四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1700元,四个月试用期满,如果小张认真负责,符合公司的用人要求,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2100元。如果四个月试用期小张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要求,公司将不正式聘用小张,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析:劳动合同法为了制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与小张签订的是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该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视为公司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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