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劳动纠纷 > 女工保护 > 文章正文

职工生育享受哪些产假?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1 20:03:31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 (一)胎顺产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以预产期为准向前移15天,单产例外),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0天。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如何支
    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可否被解除
    劳动合同约定不得结婚,员工是
    孕妇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产假届满劳动合同也届满,单位
    女工工伤被停薪 公司违法遭败诉
    怀孕的女职工自行离开有毒工作
    女职工因休流产假而被解除合同
    未婚妈妈能否休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