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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届满劳动合同也届满,单位可否解除合同?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1 20:25:07

     宋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宋某怀孕生产,产假届满宋某回到公司上班。几天后,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届满,因公司济效益滑坡,公司决定部分职工劳动合同届满后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宋某。宋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严重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利,找公司领导理论。公司领导坚决不同意,他们认为公司不是以宋某生育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公司与宋某的劳动关系终止,公司决定不与宋某续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宋某该怎么办?

     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宋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规规定。

     女职工产假届满后劳动合同也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给上海市劳动局复函,其中第4条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然届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依照上述规定,宋某的劳动合同期届满之日应延长至哺乳期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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