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是劳动合同效力是提前终结,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解除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终止则不同,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期限不固定,但是毕竟条件一旦满足,就会立即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效力。由于劳动合同终止的可预见性,劳动合同的终止一般不会给员工造成大的伤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情况。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点,与劳动者签定短期劳动合同,来规避支付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时间向其支付补偿金。所以现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同样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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