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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是否意味着可以不支付违约金?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劳动争议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 15:35:09

      在单位负责劳动合同管理,近年来遇到几次同样的问题:员工提出,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后依《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违约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员工提前解除合同,经与单位协商后同意其提前解除,这时,就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解除之日起终止履行,也表明单位在“同意”之时起,放弃了追诉员工违约责任,员工不应支付违约金。如果还要支付违约金的话,就与单方解除的结果是一样的,就失去了“协商一致”的意义。

  我认为,如果我们换一角度考虑 :员工提出提前解职,单位同意,就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双方达成了一致。但是不是单位就当然放弃了索要提前解职的违约金权力呢?

  应该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支付违约金!

  1、单位同意员工离职,达成了一致,提前解职的违约金双方也可以单独议定。 或者单位同意放弃、或者单位不同意放弃、或者数额上进一步确定。

  首先这种做法对于员工的“辞职权”给予了肯定! 劳动关系解除了,并不一定解除了违约金的民事债务关系问题! 两种法律关系还是应该分开考虑更好一些。

  2、如果员工不同意支付提前离职的违约金,单位就不同意员工离职,将离职问题与提前解职的违约金捆绑在一起。这样就无法解释“辞职权”问题。势必造成员工为了躲避违约金不辞而别、暂时放弃档案关系走人;继而单位对员工进行旷工处理、扣押档案等等,双方劳动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3、雇佣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应该支付违约金,不完全属于法定的必须支付范畴,但是也不是完全意思自治。过高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属于无效条款。

  法律对于单位一方提前提出解约,规定依法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这是法定的义务;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9条规定,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 个月的工资总额。可见,过高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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