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单位连续4个月未支付工资,决定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在将这一决定通知单位后,当天他就离开了单位。不久刘某在另一单位找到了工作,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却被该单位告知,因其是被原单位开除,按内部规定不能录用他。刘某这才知道在他离开原单位后第10天,单位就以其连续旷工长达10日为由,作出了将其开除的决定,并向本行业的其他单位进行了通报。刘某该怎么办?
刘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而原单位作出开除刘某的决定则违反了劳动法规,至于向本行业其他单位通报开除的情况则对刘某构成了侵权。刘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单位撤销对他的开除决定,消除对他造成的影响,并赔偿因此而给他造成的损失。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一般情况下,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提出的要求。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劳动法另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原单位连续4个月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就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厂方。所以,刘某在提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当天就离开原单位,是合法有效的。既然劳动合同已经被刘某合法解除,那么,此后刘某当然不必再到家具厂去上班了。而厂方基于劳动合同30天后才能解除的错误认识,认定刘某连续旷工,并给予其开除处分的做法,自然就是不对的,也是不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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