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被某一超市聘用为出纳,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企业要求艾某交纳1000元保证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在3年内如果张某无故离开超市,或发生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如卷款出逃,保障金将被超市没收。如果不交,则将不被聘用。艾某该怎么办?
该企业要求劳动者交纳保证金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这一做法是错误的,违背了劳动法有关规定。艾某可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该企业收取保证金的情况,请有关部门予以制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应由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而有关交纳保证金的条款显然是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签订的,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从其订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