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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要为员工缴纳保险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3 12:59:17

读者王林来电询问,自己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3年多了,最近辞职办理各种保险交接手续时,发现单位第一年并没有给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单位称第一年属于试用期,试用期内单位根本不必为员工缴纳各种保险金。
王林提出疑问,单位这种做法是否有依据?试用期间企业是否要为员工缴纳各种保险金?

记者为此向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咨询,劳动保障局相关人士的答复是:王林原先单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俗称“四金”)。

据悉,“四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系强制性保险。它是企业雇主必须给予员工的基本权利,试用期开始导入,直至劳动合同的终止。

许多企业雇主在新员工的试用期内,都不予办理“四金”,已经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当事人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原单位无条件补缴“四金”。

另外,许多用人单位有私自把试用期延长的违法现象。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半年合同的,试用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签订1年合同的,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签订3年合同的,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看来,王林原先单位私自把试用期延长到1年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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