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劳动纠纷 > 竞业限制 > 文章正文

竞业禁止岂能乱用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3 9:50:11

    竞业限制协议不是一种新鲜事物。前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开复事件就牵涉到这种协议。作为前微软公司的高管,李开复跳槽到google,微软将他告上法院就是因为李开复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最后法院对李开复在新公司的工作范围有所限制,也是竞业限制条款在起作用。

    可是,这种以往只在公司高管身上发生的事情,突然落到普通员工身上就让他们手足无措了。就李小姐遇到的情况,记者请教了法律专家,让他们解释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

    法律明文规定竞业禁止

   “李小姐签的这种所谓‘竞业限制协议’,其正规的法律名称应为竞业禁止条款。”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惠明向记者解释道:我国《公司法》与《劳动法》对于竞业禁止都作了明文规定。竞业禁止主要有两种:法定和约定。

   《公司法》61条规定对于公司的董事和经理,法律规定必须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这就是法定的竞业禁止。而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公司选择一些重要部门的员工,与其签订的类似协议就是约定的竞业禁止。

    法律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从保护公司利益出发的。鉴于很多员工在跳槽的时候会带走大量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如果转投那些与其竞争的公司,对原公司的损害很大。为了公平起见,法律规定,双方可以签订协议,员工离开公司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就职于与前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

    所以就广告行业、房产行业多数公司与员工签订这种协议也是无可厚非,另一个侧面也表示这些公司对自身利益的重视。

   员工权益易被忽视

   但是刘律师认为李小姐公司与他们签订的协议存在很多问题,公司考虑太多自己的权益,员工的利益被忽视了。

   首先是哪些员工可以签订这种协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选择的员工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掌握经营信息,或是掌握企业秘密。李小姐他们公司仅仅因为员工工资超过一定标准就与其签约的做法显然不妥。就拿李小姐来说,她的工作是房地产广告设计,一般不会接触到什么客户,不存在掌握公司的经营信息。而且广告设计本身就是让人看的,哪里有什么机密可言,所以公司跟李小姐签订这种竞业禁止条款,本身就存在争议。

   其次看公司禁止其跳槽的范围。刘律师认为通过以往案例可以看出,其范围应当限定为原公司的营业范围。反观李小姐他们公司,员工一旦离开他们公司,两年内就不能从事房地产行业了,包括房地产中介代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与房地产沾点边就不行。可以看出他们是按照行业划分的。这显然与法律相违背,同一行业的公司,其经营的范围,业务的种类各不相同。公司将所有的房地产行业统统包含在内,其外延也太大了,对于员工显然不公平。一般来说李小姐离职后只要不是在房地产广告公司工作,应聘其他房地产公司做销售或是文秘,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最后是赔偿问题。竞业禁止规定的存在,意味着员工无法从事其熟悉的工作,员工很可能面临失业或收入大为减少,对他们的影响很大。因此法律同时规定,企业必须对员工做出补偿,否则员工可以不遵守竞业规定。

   可惜法律同样没有对赔偿标准做出规定。南方两市领先一步,制订的标准值得参考。深圳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珠海的标准是1/2。刘律师认为公司赔偿的底线应该是员工上一年收入的1/3,低于这个标准就显失公平了。李小姐他们公司名义上规定每月赔偿500元,其实是通过降低工资标准来实现的,员工的总收入没有增加。实际上对于员工没有任何补偿,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签了协议怎么办?

   通过李小姐所签的竞业禁止协议可以看出,很多企业看重自身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员工的权益。很多企业是用竞业禁止这一借口,对员工进行人身限制,搞技术垄断,这就违背了该条约保护企业商业利益的前提。

  “我们也知道这个协议不平等,可是公司用辞退来逼着我们签,不签就开除。现在我们最想知道的是,签了这份协议怎么办。以后跳槽是不是需要向公司支付高额赔偿。”李小姐说出了许多已经签约人的心声。

   刘律师承认,在签署这种协议的时候,员工处在一个弱势地位,公司很可能用各种手段逼迫员工接受很多不合理的条款。但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这种不合理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就法理来说,如果员工在合同上签了字,就应当自觉遵守。就算闹到法院,除非员工能证明签约时公司存在欺诈或是胁迫,否则法院也会要求员工履行合同的,毕竟员工也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因此,在签约之前员工就应该联合起来,抵制合约中不合理的地方。如果公司因此给予员工歧视待遇,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

   也不是说签了合约就可以任公司宰割。法律同样规定,员工遵守竞业条款的前提是公司按约支付赔偿金。如果公司不是按时按量支付赔偿金,竞业禁止条款自动解除,员工可以不必遵守。如果像李小姐公司那样,赔偿金名存实亡的话,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合同显失公平,员工没有遵守的义务。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不能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强迫劳动者签“竞业限制协
    实行竞业限制应注意的7个问题
    单位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劳动
    员工不愿签《竞业限制协议书》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