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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敢于向性别歧视说不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3 10:04:44

    案例:小赵曾是某高校一名女研究生,现在一家IT企业工作,由于工作出色,颇受领导赏识和同事好评。但想起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歧视,小赵还是感慨万千。她曾经去过一个招聘会现场,一百多家单位招聘,竟然一份简历也没有投出去。因为很多单位在招聘海报上明确说明仅限男生,其余单位即使不明确标示,对于女生也大都含蓄拒绝,“我们单位经常会出差,你一个女生禁不起出差的折腾,还是另谋高就吧”。“我们单位经常加班,而且以往招的人大都是男生,你如果进我们单位工作会不适应的”。虽然也有少数单位有招女生意向,但开出的条件很是苛刻,比如在三年之内不许结婚,即使结婚也不能生育。    法条:《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解读:小赵所遇到的招聘单位做法显然是有悖于《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公平就业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以上的法条就是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以及非歧视原则的规定。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利以及不受歧视的要求。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人的劳动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是各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平等就业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平等就业权,意味着劳动者在就业时享受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而受歧视。由于受历史条件、经济发展和意识形态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各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平等就业权被侵害的现象。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发展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而,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仍面临艰巨的任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政的本质。这就意味着公民在参与社会活动中,都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人格,享有均衡的发展机会。《劳动法》更是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因而,任何凭借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生理上的优势权利或权力,歧视或剥夺他人参与社会关系、社会生活资格的行为,都有悖于法律。这也从法律上要求有与制约就业歧视相配套的法规来净化就业环境,确保就业合理、公平、有序竞争。

    自主择业权,是指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自主选择从事就业的行业、单位、岗位和工种以及就业形式的权利,并且基于这种就业的自主选择,可以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不受行政限制。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任何公力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涉。选择职业权必须有赖于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劳动者自主择业,强调劳动者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计划安置、一次分配定终身、无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根本性的改变。只有在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后,劳动者才具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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