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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金额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4 17:13:44

      网友的困惑:

     专家好!听说对于女性员工,生育后会享受到一笔生育保险金,请问该笔保险金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谢谢!

     专家答复:

     在上海,问题中的“生育保险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生育生活津贴,二是生育医疗费补贴。

     生育生活津贴由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月数共同决定。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对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进行了明确,具体规定如下: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比如有些女职工工资高于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的上限,则其应享受的全额产假工资与生育生活津贴之间的差额,(该不足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四条对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月数作出了如下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支付标准由《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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