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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期 用人单位要发工资

作者:佚名    来源:福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4 21:37:23

    先是工伤,接着被辞退,四川籍工人李波来榕务工后,遭遇了一系列变故。结果,公司还以李波还处于工伤鉴定期为由,拖欠了他3个月的工资。5日,市劳动监察支队对李波所在公司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要求公司在5日如数支付工资。

  上月26日,李波前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称自己被单位无端辞退,并被拖欠工资4000元,加班费1000元。

  去年10月,李波进入福州某广告有限公司当司机。当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工资是每月1100元。不料没工作多久,李波就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左臂手筋断掉。

  “现在我的左臂仍有些无力,无法负重。”他告诉记者,“但由于公司催我回去上班,我的伤还没完全好,就于去年12月1日回去上班了。”

  12月6日,李波被公司安排加班,当时他表示,自己的身体状况无法胜任加班。没想到,第二天他就收到了公司的书面辞职书。公司以李波“工作不够配合,不服从公司管理人员调配,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需要”为由辞退了他,还拖欠了他10月到12月的工资。

  带着满腹的不解,李波到劳动部门投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该广告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辞退李波,因此裁决该辞职书无效,李波也可以回公司继续上班。

  但李波的工资,至此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对此,该公司的解释是,由于李波还处于工伤鉴定期,暂时不发放其工资。该案监察员认为,工资和工伤是两回事,用人单位不得以工伤鉴定为由拖欠工资,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5日,市劳动监察支队已向该公司下发责令整改决定书,限该公司在接到决定书后5日内依法支付工资,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劳动监察处。如果公司逾期不改正,还会予以惩罚。至于加班费,还有待进一步的核实。该公司委托人也在现场表示,公司老板3日后回榕,将尽快支付李波3300元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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