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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受工伤单位须“买单”

作者:佚名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5 9:09:23

    我退休后,被乌市一家汽车修理公司聘用。当时,双方没有办理任何聘用手续,只是口头约定公司每月给800元工资。今年9月,我受修理公司指派,搭乘公司工具车前往克拉玛依某客户处检修车辆。途中,因对面一辆货车违章发生车祸,工具车司机当场死亡,我左脚被压断。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我出院后,向汽车修理公司提出申请劳动鉴定伤残等级,并要求享受工伤事故待遇,却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我虽被公司短期聘用,但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享受正式工才能享受的有关保险待遇。

    ■律师答疑

    新疆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勇:王先生作为退休返聘人员同样有权享受有关保险待遇。本案与其他工伤事故处理的最大差异在于:当事人王师傅不是汽车修理公司的正式职工,而是退休返聘人员。汽车修理公司以为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是在职职工享受,而聘用人员则不能享受,即使是出了事故也应由原单位负责。这与我国的政策法规是相违背的。

    首先,王师傅被汽车修理公司返聘后,本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但实际上双方并无聘用合同,对此,汽车修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其次,有关法规明确规定,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汽车修理公司作为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再次,从这起事故看,王师傅受指派搭乘公司工具车前往外地检修车辆,应视作因工随车外出,其间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按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当然,作为退休返聘人员也需注意:一是在被聘用时应要求聘用方签订聘用合同;二是在签订聘用合同中要明确医疗、工伤事故待遇等条款,免得将来出现问题时相互扯皮无法解决。

    ■法规链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48条第3款: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28号):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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