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劳动纠纷 > 劳务派遣 > 文章正文

[福建]劳务派遣人员三种模式参加医保

作者:佚名    来源:海峡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5 9:23:39

    劳务派遣人员在福建省将有望参加医保。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省劳务派遣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利益,将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除解决他们看病难问题外,还将解决参加医疗保险、试用期约定等问题。目前相关部门正对这些配套文件进行讨论。

  三种模式参加医保

  正在讨论之中的《福建省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被派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依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可以按下列三种模式参保:

  统账结合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享受统账结合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统筹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实行大病统筹管理办法的被派遣人员不建个人账户,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疗保险。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缴费比例和基数由各设区的市研究确定。

  中断缴费次月起医疗费用个人负担

  被派遣人员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当地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后,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相同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被派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连续参保缴费至国家法定劳动退休年龄。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中断缴费超过当地规定的期限重新续保的被派遣人员,要按规定缴滞纳金。

  参加统账结合管理的被缴保费次月恢复个人账户的使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重新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

  被派遣人员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劳动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退休前实际缴纳年限不满10年的,是否应当补缴至10年,由当地政府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研究制定。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劳务派遣机构要给员工缴保险
    劳务派遣 变味儿“三角关系”
    劳务派遣中 劳动者有疑难应找派
    劳务派遣:纷乱之后期待本色回
    劳务派遣行业走上“涅磐”之路
    简论劳务派遣公益化
    “劳务派遣”在深圳的发展与思
    劳务派遣:悄悄调整跟客户的合
    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与义务
    劳务派遣的新解读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