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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造成损失 扣赔偿金不得超月工资20%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5 10:08:44

   昨日,在成都印象电子有限公司工作的罗玉梅工作一个月倒欠公司358元的遭遇,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接到小罗投诉后,当即受理了此案,并于昨日通知双方到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进行调解。成都印象电子有限公司方面同意支付小罗基本工资800余元并退还其身份证件。

  昨日下午4时左右,成都印象电子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黄女士和罗玉梅先后来到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劳资双方坐在同一办公室内,都以沉默应对。黄女士告诉记者,罗玉梅在9月、10月工作期间迟到6次、早退4次、连续旷工4天,公司是根据《员工手册》对其进行的处罚。黄女士表示,会将身份证退还给罗玉梅,提成要回公司进行核算,同意支付其基本工资800多元。

  罗玉梅要求公司不仅支付其基本工资及提成,还应支付一定的赔偿。成都市劳动监察总队监察6科黄科长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罗玉梅未同意公司支付其基本工资的提议,认为公司无故解聘对其造成了伤害,未达到自己预期的赔偿要求,要求申请劳动仲裁。

  就该公司的《员工手册》部分条款与《劳动法》相违背一事,黄科长指出,违反劳动法律相关规定的条款将视为无效,如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黄女士依然认为,抵押身份证是不合理的。据黄女士介绍,目前还有部分员工的身份证抵押在公司,他们会陆续退还。黄女士同时称,像罗玉梅事件还是公司第一次遇见,公司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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