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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产假为由降低女工工资

作者:佚名    来源:三秦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5 10:10:29

    为期4天半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昨日上午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地方性法规。

  不得以产假为由降低女工工资即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退养有关规定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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