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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结算应到病假结束之日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5 10:14:22

   吴小姐胃病发作,医生给开了一个月的病假。等吴小姐病假结束回到单位,却被告知劳动合同已经在半月前到期了,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合同,工资结算到合同终止日。对于单位做法,吴小姐心存不满,提请了劳动仲裁。
 
  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对于还在医疗期内的吴小姐,单位不能终止合同,单位在工资结算方面做法不妥。

  对于吴小姐的申诉,公司颇觉意外。庭审中,公司表示,既然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支付工资到劳动关系结束之日,已没有义务再支付合同终止后的工资。看来,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吴小姐在病假医疗期内,公司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部门表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以下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

  吴小姐与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有3个月的医疗期限。而吴小姐只请了一个月的病假,病假结束时,仍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应该顺延至病假结束之日。在仲裁的裁决下,单位最终又补发了半个月的病假工资给吴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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