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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无故拖欠工资”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5 10:20:41

  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名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有18条,其中有一条是: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员工特别是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了活,却不能及时拿到工资,一次又一次到老板那里去讨债,还得看老板的冷脸,三个月过后,老板
终于发慈悲,给农民工先补发一个月的工资,后面两个月的工资还欠着。如今有了“无故拖欠工资,要支付25%的赔偿金”,对被无故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自然是一个值得欢迎的好消息。但是,什么是“无故”,什么是“有故”?恐怕很难分清。如果问老板“为什么要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我没有当过老板,但据几位当过老板的朋友说,譬如货款没有及时回收,企业资金紧张;账上的钱要购买原材料,否则就要停工待料;企业要更新设备扩大再生产;水电费不交就要停电断水……只要不是白痴,谁都能找出很多“正当”的理由,即使银行能够贷款,还得支付利息,因此,拖欠工资常常成了老板缓解资金紧张,甚至“以资谋利”的首选办法,我不知道碰到这样的拖欠工资,到了法庭上,是算“有故”还是“无故”,农民工能不能拿到25%的赔偿金?

  前几年每逢年尾岁末,在为农民工讨要拖欠工资的高潮时,从报纸上经常读到一个词,谓之“恶意拖欠工资”,有的地方为了表示对农民工讨要工资力度的强劲,地方政府还宣布,对恶意拖欠工资,要向农民工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然而,几年过去了,却没有一个被拖欠工资的农民拿到过这样的赔偿金,看来那里的老板都属于“善意拖欠工资”一类。我不知道今后会有多少农民工,因为老板“无故拖欠工资”而能拿到这25%的赔偿金,但愿不是又一个空心汤团。

  用诸如“无故”、“恶意”之类可以自由定义的词,来限制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维权,犹如对病人说,你有权拒绝医生开出的处方一样,想维护这样的权利,有时难免变成一句空话。其实,要真正维护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的权利,我们的法律应当有明确的规定,譬如不管什么原因,凡是拖欠工资,都应当按银行贷款利率的若干倍,向被欠薪的农民工支付利息,这样才能让老板感受到“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合算”,才会主动积极地把发工资当作经营活动中的大事来抓,才有可能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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