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我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8月7日提出),昨天公司人事经理以我跟公司签的培训协议为由,说合同是三年,而我只干了两年,需交违约金6000元。我们的工资是每月25日结账,以前是下个月的1-15日,后来公司换领导加上搬公司,慢慢地就整整压了一个月,请问我现在已经提前一个月提出了辞职,再加上公司在没跟任何员工商量的情况下就私自压了我一个月的工资的现状下,是否还需向公司交违约金?
专家解答:《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此,陈先生和公司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违背法规规定。但是,违约金的承担是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违约才可能谈及违约金。《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如果陈先生所述公司拖欠、不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况属实,则应属公司违约在先,陈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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