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职场新人,在一家私企工作刚刚一年。我在与这家私企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上有这样一条规定:“甲方每月按乙方工资总额的10%给乙方发放履约奖金。其履约奖金只有乙方合同到期后一次性发放给乙方。若因乙方的原因,合同期未满辞工或被辞退,甲方不再发放给乙方履约奖金。”实际上公司每月都要从我工资中扣除10%,等到合同期满后再发,我想知道这样的合同是否合法。在当初签订合同时,公司负责人未就此条款做任何说明,而我理解的所谓“奖金”是不应该从每月的工资中扣钱的。等到开工资时,才知道是被扣除工资的,而我又非常想做这份工作。还有我与公司于去年9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应该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的,可是到现在我还没有拿到自己的那份合同。请问劳动合同是不是应该各执一份的?
专家(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专家杨志刚)解答:既然约定工资数额,那么合同中关于每个月从工资总额中扣除10%作为履约奖金的约定就应当被视为无效。《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于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扣除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而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赔偿金,但是扣除部分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或者使得剩余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显然,每个月从工资总额中扣除10%作为履约奖金的约定并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无效约定。另外,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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