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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职工伤津贴的工资性收入怎么算?

作者:佚名    来源:组织人事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8:52:46

问:目前,企业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常常会因工伤待遇与单位发生争执。一些企业的领导往往以职工的基本工资(很低的生活费)作为工伤职工的工伤津贴,职工对此并不服气,但又很无奈。他们不知道自己该如何据理力争。

我本人也为此多次走访过有关部门。据了解,国家规定,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基本生活待遇改发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工资性收入。现在许多企业的领导对职工负伤前工资性收入都有自己的解释。而职工一般不遇到问题是不会主动关心相关政策的。因此,对什么叫工资性收入?它包括哪些内容?恳请编辑同志能解答我的问题。

答:工伤待遇是国家对工伤职工实施的一种基本保障,企业克扣职工的工伤待遇不仅有悖法规,有违道义,同时也是企业缺乏诚信的具体表现之一。

据我们所知,如今职工的工资收入内容是比较丰富的,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八级工资制早已被突破,超产奖金或提成奖金与保底工资倒挂已十分普遍。有的企业为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将职工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以不同的名目,分别注入多张不同的银行卡也不在少数。那么,国家对工资性收入是如何定义的呢?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十分明确,职工工资性收入应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收入。凡企业按职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的劳动报酬、工资性津贴、补贴等都应计入工资性收入。

那么,不列入工资性收入的项目是否有呢?回答也是肯定的。国家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等;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可以不作为职工的工资性收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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