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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作者:佚名    来源:21世纪人才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0:27:40

   我是某知名企业职工,春节期间,公司仅安排了几个人值班,我是其中的值班人员之一。当初公司领导让我值班时,由于两年没回老家了,我对值班一事很不情愿。由于公司领导再三劝说,并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发放加班费。也就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考虑到按公司的轮流值班制也该自己加班,再加上如果自己不来加班的话,到时别人都拿加班费,自己却拿不到,也挺不划算的。于是我就答应春节加班的事了。

  原以为能顺利拿到加班工资,可春节后上班时,公司领导却说:“春节值班人员的假期,公司将以补休的方式,来补偿你们的加班。”所有值班人员对公司的做法都非常不满,大家都是牺牲了春节与家人团聚的机会加班的,为的是能挣点儿加班费,不是为了有补休。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算不算违法?我们能不能得到加班费?

  在企业中,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是很平常的,但加班后,是应安排补休,还是应支付加班费呢?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春节期间加班,不能按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可以用安排补休来代替“双薪”,但正月初一至初三为法定休假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待遇只能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补休不可代替。

  另外,还需说明的是,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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