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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到底怎么算?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0:55:34

    最近看到一则报道,说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仅按原工资3倍标准计算加班费,同时工作当日的工资也要计算。举个例子,某甲日工资为100元,国庆3天都加班的,应当发给加班费100元×3天×300%,同时三天本身的工资为100元×3天,所以合计加班3天的薪酬应当是1200元。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是否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另外,如果平时休息日加班的,是不是可以按上述办法计算呢?

  江苏如皋读者 阮铁军

  答:此则报道中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报酬计算方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部发1994第489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按所举例子,某甲日工资为100元,国庆节3天都加班的,应发给其的工资应是100元×3天×300%。其中包括日工资100元和两倍于工资的加班费200元。当然不可能再重复支付其3天的日工资300元。显然该报道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规定的。

  如果平时休息日加班的,根据规定应该尽量安排劳动者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此,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中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特别强调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因此,不存在加班加点工资外再加本人正常工作时间标准工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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