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提醒劳动者维权三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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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 9:38:41 |
提醒一:勿错告侵权对象 王女士在某商场专柜工作2年有余,因不清楚单位是否为自己缴费,基数又为多少,便上网查询。结果发现,自己在专柜工作期间没有保险费缴纳记录。考虑到自己的切身利益,王女士一纸申诉书将商场告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过程中,商场称与王女士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只是将柜台租赁给厂商,对王女士从未承担过管理职责,也未支付过任何报酬。显然商场不应承担为王女士缴纳社保费的义务。 劳动争议仲裁委在审理查实后,确认商场与王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好做出不予支持王女士申请的裁决。为维护王女士的合法权益,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专柜的厂商追加为第三人,裁决厂商应当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 虽然王女士的权益最终得到保障,但由于一开始王女士告错对象,导致案件审理复杂化,延长了审理的时间。 类似的例子不少。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营业部工作,发生争议应告谁?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分公司,发生争议应告谁?这里涉及到一个申诉主体的问题。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了解“我在为哪个单位工作”,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有些外国企业驻沪代表处、办事机构,既不是独立法人,也没有独立用工权,因此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在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或裁决后,即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审查事实后也将驳回起诉。在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友情提醒:申请仲裁要找准被告。 提醒二:勿错失有效证据 当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除所告的用人单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申诉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仲裁是“公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是建立在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据之上的。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主张自己权益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诸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押金凭据等。由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诸如: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却无法提供拖欠工资的任何证据;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但无法提供考勤卡或加班记录单,只提供个人记录的加班时间;要求单位补缴少缴的社会保险费,却无法提供任何个人完整的收入凭证等。 劳动者应当“未雨绸缪”,在单位工作期间保存诸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等凭证,提前作好保护自身权益的准备。 提醒三:勿错过申诉时效 当劳动者考虑再三决定到仲裁委来主张权利时,却被告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丧失维护权益的机会,这样的事例也不少见。因此,劳动者在提起申诉时,除要准备充足有效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注意一个关键问题,即申诉时效。 有的劳动者不了解劳动争议申请时效为60天的法律规定,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后,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发现原单位缴费有误,再来提起仲裁为时已晚。当然,遇到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因重大疾病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且委托代理人有困难的;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法定代理人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当事人因其非本人主观过错导致的障碍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当事人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过调解,有关部门调解不成,再来申诉的,在计算时效时则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将该部门的处理时间予以扣除。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劳动者,当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在企业内部无法协调解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需确定所告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向仲裁部门提供有效真实的证据,以求法律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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