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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也不是想走就走

作者:佚名    来源:潇湘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3 15:02:02

昨日,夏站长维权走进社区第二站,来到砂子塘小区。许小青和王挽红为戴尔公司多寄电脑、扣款后还不予退款的烦心事前来投诉。图/记者殷建军

在单位工作了7天,工资一分钱没拿到,单位还向他索赔。长沙市某餐饮企业员工陈智(化名)觉得自己很委屈:《劳动法》不是有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走人吗?

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周兴文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告诉陈智,根据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即使在试用期内主动离职,也应提前3天通知单位,否则单位有权要求员工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陈智并没有这么做,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掉他的违约金。

记者昨天从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资双方对新法的误解还真有不少。

误解一:

试用期内可随时离职

案例:今年3月初,陈智应聘到这家餐饮店做厨师,合同约定工资为1800元/月,单方面违约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2倍补偿金。7天后,陈智的朋友又介绍他去另一家餐馆,每个月工资多200元。尽管老板再三挽留,陈智还是在当天收拾行李离开了原单位,也没有办理相关工作交接。随后,他来到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单位索要7天的工资400余元。

分析:“用人单位拖欠了他的工资没错,但陈智本人也没有履行自己作为劳动者的相关义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人士介绍,很多劳动者以为只要在试用期内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已经过时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误解二:

用调岗逼劳动者辞职

案例:在天心区一家酒楼,单位将一名服务员调整为洗碗工,企图让这名员工主动辞职,这样就无需支付补偿金。但是,这一行为最终被劳动保障部门制止。

分析:《劳动合同法》明确,在劳动者违纪、主动辞职两种情况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于是,一些用人单位动起了歪脑筋,通过调整岗位、调整待遇甚至将员工调到外地工作等方式,千方百计逼劳动者主动辞职,以达到不支付补偿金的目的。

“用人单位动这种脑筋是行不通的。”这位负责人说,《劳动合同法》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在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换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

误解三:

不签合同可随意解雇员工

案例:张先生是天心区一家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3月底,他向天心区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说,自己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1月1日到期后,单位没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但让他继续在单位工作,直到3月底才通知他中断劳动关系,并只支付了3个月的工资。张先生不服,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天心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发现,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是刚性条款,否则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位负责人介绍,这个案例强调的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续约,也可以选择即时终止合同,而该单位在合同过期近3个月后再终止劳动关系,属于典型的违规。

不过,因为新法给了用人单位1个月的改正适应期,从2月1日起才要求不签合同的单位支付双倍赔偿。因此,该单位应该支付张先生2、3月份的双倍工资,1月份的工资不变。经过协调,该单位同意如数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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