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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直接招收”为中介机构“劳务派遣”

作者:佚名    来源:石家庄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3 15:12:37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招收员工形式也随之改变。由过去“直接招收”变为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对这种新情况,日前,市劳动监察部门同志指出,劳务派遣并未降低用工单位责任。

与《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新的规范。比如,它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仍然有一些用工单位认为劳务派遣是其“规避责任”的首选:一是用工的法律风险最低,因为可以将“不合适”的员工随时退还给派遣单位;二是派遣合同到期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实际情况怎样?市劳动监察部门同志对此进行了解答。

劳务派遣并未降低用工单位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为规避履行应尽义务而纷纷采取先辞退员工,之后再与他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做法,这种做法是极其盲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即将生效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其共同当事人。因此,为了规避义务,而把职工的劳动关系转为劳务派遣的现象应该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连带责任”强化了劳动者权益保护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有“合同到期辞你没商量”的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要给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新法强调了对员工的保护。

以试用期规定为例,过去部分企业经常直接以员工 “不合适”为由随意解雇员工,其实只是为了降低人力成本。但是 《劳动合同法》在 《劳动法》的基础上明确了试用期的期限、最低工资以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员工。即在不给出合理的解释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员工。

就劳务派遣来说,过去为了降低人工成本,一些用工单位随意把派遣职工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为了逃避自己的风险,一旦用工单位把派遣职工退回,立即视为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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