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期间;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间;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期间;
(四)当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期间;
(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期间;
(六)担任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期间;
(七)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出任法院陪审员或证人参加审判活动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