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运用在全国创新的“行政协调”机制成功调和此案
职工下班后,先回单位附近的暂住房,再返回老家,不料途中遭遇车祸事故受伤。受伤职工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劳动部门认定是工伤,结果成了被告;一审法院认为不是工伤,撤销劳动部门的认定……昨日,记者获悉,省高院在处理这起争议极大的“民告官”案件时,运用在全国创新出台的“行政协调”新机制成功调和此案。
据了解,游先生家住广汉市,事发前在新都区一公司上班,并在公司附近租房居住。2005年12月31日下午,逢元旦放假,游先生下班后先回到租住房,再和妻子一起返回广汉老家。途中,突遇一起车祸受伤,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和皮肤软组织裂伤。
2006年12月,游先生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保障局认为游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相关规定,认定游所受伤害为工伤。公司方则认为游不算工伤,申请复议被维持后,将市劳动保障局告到成都中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游先生被列为第三人。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游的“上下班途中”应确定为往返于公司和租住房之间的合理路线。法院分析,事发当天,游从公司下班后回到租住房,就已算下班回家。游再从租住房出发,回户籍所在地广汉市,属于因元旦放假,其行为并非以工作为目的,线路也不是平常上下班的合理线路。为此,一审法院认为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予以撤销。
游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为化解各方矛盾,省高院按新出台的“行政协调”试行意见精神,协调处理此案。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公司补偿给游8000元,游申请撤诉,得到法庭准许。此案成功调解,这也是“行政协调”新机制试行以来省高院调和的第一起“民告官”案。“行政协调最大的意义,在于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省高院行政庭庭长李俊说。本报记者 黄庆锋
新闻背景
省高院的行政案件协调处理试行意见明确规定,对因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案件等,法院应当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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