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报记者王晓清报道30岁的郎女士在参加宝马公司团队建设时,在马术训练中受伤。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骑马属于娱乐健身活动,不属于工作范畴,因此没有认定郎女士是工伤。
昨天,郎女士状告朝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非工伤”认定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参加团队建设受伤
昨天,郎女士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法庭,而将郎女士派遣到宝马公司工作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是本案的第三人,该公司代理人坐在郎女士身旁。
郎女士和外企人力资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是公司外派到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员工。2007年7月20日至21日,郎女士称,她根据宝马公司的工作安排,参加宝马(中国)和华晨宝马销售部共同举办的销售团队建设活动时,在活动内容之一的马术训练中受伤致骨折。
派遣公司赞同认定
2007年8月,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以单位申请的形式,向本案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做出“非工伤”认定,理由为:骑马是娱乐活动,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2007年12月,郎女士申请复议,朝阳区政府维持原结论。
对于“非工伤”的认定,郎女士的派遣公司表示“完全赞同”,其称仅仅是代郎女士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不代表该公司认为郎女士的情况属于工伤。 焦点:娱乐还是工作?
郎女士说,她服从工作安排,参加此团队建设即为执行工作职责,是工作内容之一,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而被告代理人称,尽管活动以“团队建设”为名,但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是在娱乐场所进行射击、骑马和打高尔夫等活动,纯属娱乐健身和旅游性质。外企服务公司派遣郎女士到宝马公司的工作范畴并不包括这些娱乐健身活动。
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工商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不包括外出游览、娱乐、购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因此,郎女士参加的活动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
郎女士在法庭上出示宝马公司加盖公章的说明,证明该团队建设活动是公司安排付费的年度活动。《团队建设指南》中明确写明,活动目的是改善团队沟通协作,促进公司核心价值。郎女士认为,这与娱乐活动的享乐目的截然不同。
郎女士的同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这种团队活动具备工作的性质,没有特殊原因,员工都会参加;如果不参加,是要向单位请假的。
但被告则指出,骑马、高尔夫等高级娱乐项目与销售工作毫不相干,从调查的情况看,该项活动包括骑马和高尔夫是可选择参加的,不具有工作应有的强制性,是具有福利性质的活动。“工伤保险机构不是慈善机构,如果这类活动都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则与工伤保险的立意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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