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发生交通意外死亡 定性引发纠纷 此案终审——
本报讯 因不服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员工陈某的工伤认定,某大酒店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近日,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2006年9月20日,某酒店停车场的管理员陈某骑着三轮车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陈某在事故中没有责任。
2006年11月24日,陈某之妻向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保障局认为陈某的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酒店认为,事发当日,不是临时工陈某的工作日,事故发生地也不在陈某的上下班途中,并制作提交了陈某的交通路线图。于是,酒店将朝阳区劳动保障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了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酒店公司不服,仍以相同理由上诉到二中院,请求撤销原判。
二中院审理认为,朝阳区劳动保障局在综合考量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确定被采纳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法院认定陈某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在上班途中,其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因此,二中院驳回了酒店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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