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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保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应认定工伤

作者:佚名    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5 21:35:35

     “5·12”四川地震发生时正值工作期间,很多人因此受伤,有的甚至死亡。哪些人的伤亡可以认定为工伤?由谁来认定?这是广大灾区群众关心的一个问题。

  “5·12”四川地震发生后,为了确保地震灾区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对抗震救灾时期的工伤认定工作作了明确规定。抗震救灾期间工伤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事,坚持“特事特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事,意思是认定(视同)工伤的范围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参加这次抗震救灾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地震发生时在工作岗位上伤亡的职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这位负责人说,按照《条例》的规定,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职工个人或亲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均可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事特办”的具体体现是简化工伤认定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灾区省级劳动保障部门都对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要本着方便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原则,及时便捷做好认定工作。具体工作中可以采取简化认定程序和申请手续、缩短认定时限,以及其他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做法,快速做出工伤认定结论。能够到现场提供工伤认定服务的,要积极主动提供现场服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以下待遇:1.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月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伤残职工待遇: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医疗救治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以及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停工留薪期待遇,即职工因受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职工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

  这位负责人介绍,上述待遇充分体现了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为保证工亡和伤残职工得到及时赔偿和有效的救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5月14日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对工伤职工救治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并做到及时优先拨付。

  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这次汶川特大地震,造成数万人的死亡和失踪,几十万人受伤,其中有相当部分属因工伤亡。目前,四川灾区已为部分伤亡职工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由于目前灾区工伤认定和补偿工作刚刚开始,最终的因工伤亡人数还在统计中,预计补偿金额将是一个较大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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