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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负伤没在意,事后发现如何举证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5 21:44:24
 事情经过

  老王是某车厂公司的职工。某日,公司指派老王和其他几名职工帮助搬运机械设备。老王在搬运中不小心扭伤了脚踝,当时以为只是脚部扭伤,没有什么大事,就没有放在心上,只是让同事搀扶着坐下休息了一会。但回到家里后,疼痛加剧,家人连忙把他送到医院,被门诊确诊为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伤愈后老王主张工伤待遇,但是公司认为:老王当时负伤后并没有及时报告,公司不能确定他的骨折是因为工作引起。公司有理由怀疑老王是下班以后因其它活动而造成了骨折。而且就算这是工伤,用门诊病历认定工伤也是证据不足。

  法律分析

  本案中有两个焦点:一是没有将伤势及时报告公司还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二是门诊病历是否能作为认定工伤的证据。

  关于焦点一,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老王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伤势是在搬运机器过程中造成的,就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如果认为老王不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要有证据证明老王的伤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否则工伤认定部门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焦点二,医疗诊断证明可否是门诊病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换句话说,所谓的“医疗诊断证明”应当由这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工伤发生后劳动者如果因为情况紧急就近就医,事后也一定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一般的门诊病历只能作为工伤认定的辅助材料。老王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携带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这几类文件,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我们也提醒读者朋友,要注意扭伤、拉伤等不及时治疗会变成陈旧性疼痛的工伤。工伤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向单位申报伤势,这样有利于工伤的认定。紧急情况下就近就医后,要及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证明。这样才能轻松的举证证明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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