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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中存维权尴尬

作者:谢克伟    来源:新闻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6 9:52:4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得到了员工的普遍好评,但也遇到一些员工非常关注的问题。记者昨天从劳动部门、工会和劳动法律师事务所获悉,由于该法缺乏实施细则,员工、单位有可能遭遇维权尴尬。

    据介绍,实施该法遭遇的尴尬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纠纷,其申诉时限是否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1年执行;不服一裁终局裁决,员工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单位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该由哪家法院审理等问题。

    劳动法专家谈育明昨天在解读相关条款内容时指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以及该法确立的仲裁免费、一裁终局等制度,为员工维权打开了方便之门,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同样应尽快解决,否则对员工、单位维权,以及相关司法机关开展工作不利。建议尽快出台该法的实施细则。


■新法、旧法衔接问题不明确

    在今年2月离开单位时,张先生与单位就1万元补偿金问题发生纠纷。此后,他于5月中旬找相关律师向单位提起诉讼时,这名律师告诉他,纠纷发生在5月1日前,按照原来的规定,仲裁时效为60天,张先生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张先生不甘心,又找到另外一家律师事务所了解情况,这家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为1年,法律没有说明5月1日前纠纷不适用这项规定,因此,张先生与原单位纠纷的仲裁时效也应该是1年。

    谈育明指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为1年,但没有明确实施该法前的纠纷是否适用该法律,即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问题没有明确的说法。”

■两级法院如何协调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员工不服一裁终局裁决,必须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谈育明分析了上述情况后指出,肯定不会发生员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但可能会有两级法院如何协调的问题。比如,一裁终局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员工起诉,用人单位也申请撤销裁决;或者,一裁终局裁决后,员工申请执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此时,如果不进行协调,就会给工作带来被动,也会伤害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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