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