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中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