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公司签订了一年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后,公司以我经验不足为由,要求再增加三个月试用期。我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超出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公司应以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进行赔偿。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规定支付试用期工资,两个月试用期满后支付正常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