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缴社保费 职工可随时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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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7 13:10:11 |
案例 小李等人到某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两个月后,单位却以资金紧张为由,未在发放工资,同时拒绝办理社会保险。小李等人要求兑现待遇并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却以他们未提前书面通知单位为由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小李等人遂提请劳动仲裁。 案例评析 厂方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是违法的。另据《劳动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情况下,法律、法规强调的是随时,不需要提前书面通知单位,因此,小李等人的要求并无不妥,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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