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31日,职工闫某到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约定工资为2000元。 2005年11月4日闫某在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大连港新港11-12#泊位工地实施主管带管道安装作业时,从6米高处沿脚手架的斜拉杆攀沿落地过程中,不慎摔伤,医院诊断为左尺骨骨折。2006年3月9日经大连市劳动认定为工伤。2006年1月31日涉诉人工伤治疗终结,2006年5月30日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伤残为十级。鉴定结果出来后,2006年6月1日闫某以书面形式向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只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是:涉诉人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单位根据闫某的情况,另行安排其工作岗位,不同意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解析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种植,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闫某为十级伤残,2006年6月1日闫某向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因此按上述规定,严某应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由于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未给严某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认定那位职工发生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应当支付闫某的一次性上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不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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