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劳动纠纷 > 工伤赔偿 > 工伤待遇 > 文章正文

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7 13:11:16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31日,职工闫某到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约定工资为2000元。   2005年11月4日闫某在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大连港新港11-12#泊位工地实施主管带管道安装作业时,从6米高处沿脚手架的斜拉杆攀沿落地过程中,不慎摔伤,医院诊断为左尺骨骨折。2006年3月9日经大连市劳动认定为工伤。2006年1月31日涉诉人工伤治疗终结,2006年5月30日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伤残为十级。鉴定结果出来后,2006年6月1日闫某以书面形式向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只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是:涉诉人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单位根据闫某的情况,另行安排其工作岗位,不同意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解析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种植,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闫某为十级伤残,2006年6月1日闫某向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因此按上述规定,严某应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由于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未给严某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认定那位职工发生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应当支付闫某的一次性上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不准进。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无证驾驶受伤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单位不缴社保费 职工可随时解除
    试用期后能否再试用?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
    用人单位可否以实物的形式支付
    劳动者可否委托他人代领工资?
    最低工资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
    房补算不算工资?
    辞职被扣月工资 劳动合同引争议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