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6年6月6日,王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公司下班回家,途中遭遇同方向一轿车超车撞击,王某受重伤,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后经鉴定为4级伤残。 2006年7月5日,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王某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处罚款200元。 王某于2006年9月5日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在9月22日作出了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公司不服。案件在经过一次复议、两次诉讼后,终审法院最终作出了维持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工伤是适用法律时是否正确,以及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事故发生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必然有造成事故的可能,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王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适用“因犯罪或者违法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有关机关认定职工的行为于其受到的伤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王某的伤害而言,交警部门明确认定,王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王某受到的机动车伤害也并非是自己故意或蓄意违章所致。 因此,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于此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王某无证驾驶已经受到了有关部门的处罚。正是基于上述第二种观点,终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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