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因为工作原因,我经常需要加班,而我公司的制度中规定,员工加班的,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普通员工加班应当由主管经理在加班申请单上签字同意,经理级员工加班应当由部门总监在加班申请单上签字同意。员工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班审批,擅自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员工经过审批后执行加班的,公司原则上用调休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补偿。员工因为工作需要,在工作日加班的,可以在加班后申请加班时间同等时间的调休。员工因为工作需要,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在加班后申请加班时间同等时间的调休。员工因为工作需要,在五一、十一、春节、元旦法定假期加班的,可以在加班后申请加班时间同等时间的调休。请问:我公司的规定是否合法? 马静文
马静文:
您好!本案是有关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本案中公司规定了加班的审批程序,这属于公司实施的正常管理行为,是合法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加班待遇的规定是否合法,则应当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加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对劳动者加班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首先考虑安排劳动者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应当对劳动者加班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对劳动者加班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仅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以及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这两种情形中,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借口安排劳动者调休,来逃避应当对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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