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服务网 > 劳动纠纷 > 女工保护 > 文章正文

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如期终止?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 8:55:30

    小黄是北京一家房产公司女职员,去年十月与所在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5月,公司组织体检,医生确认小黄已经怀孕。同时,由于公司经营业绩严重下滑已经持续一段时间,公司股东会经过合议,决定对公司内部岗位进行调整,裁撤了小黄所在部门,以降低经营成本,尽快挽回亏损局面。公司人事部通知小黄,根据小黄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份到期这一事实,小黄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将不与小黄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与小黄的劳动关系将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终止。由于小黄与公司的劳动合同6月份终止,小黄无法享受其他被裁员工的待遇,即由公司根据被裁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终止孕期中的女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是有关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孕期中的女职工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案分析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是劳动合同延续的法定事由,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如果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本案中,虽然根据小黄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小黄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在今年十月份终止,但是由于怀孕这一法定的劳动合同延续事由的出现,只要小黄不出现流产,胎儿出生后不出现早夭,小黄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满方才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严重的经营困难的,在听取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并向员工支付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裁减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小黄的劳动合同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才届满,而在今年十月,小黄的劳动合同还在履行的过程中。小黄所在公司单方面通知小黄十月份终止小黄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面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
    加班时突发中风能否认定为工伤
    临时工在上班途中受伤也可以获
    回家途中为单位办事受伤害可否
    员工加班后是否可以用调休代替
    等不来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要付
    孕期女职工的工作安排?
    无证驾驶受伤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律师在线
    Copyright © 2007-2008 Icnla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法律服务网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48号旺城大厦19楼  邮编:230031  Email:Dingyouyong@126.com
    备案序号:皖ICP备080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