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期未满,我提前向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我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
今年3月,我因个人原因提前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我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我近一年的收入总额有14万元。我觉得单位要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问是这样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可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离职无须支付违约金;如果你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该单位为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而约定服务期的。你如果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需注意的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该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该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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