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7年8月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水电维修,定额薪酬每月1200元。2008年1月,公司提出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这样就要从张某的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并停发公司补贴部分。张某向公司提出,因其个人原因暂时不要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要求公司将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补贴的部分以现金形式发到自己工资里,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要求。
2008年6月,张某要求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当月,公司从王某工资中扣除了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并停发了公司补贴部分,但是公司并没有为张某办理该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张某遂以公司未为其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自2007年8月至2008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
处理结果:单位应替张某补缴养老保险。
新现象:用现金补贴社保费,企业看上去是省了不少工序,省了不少时间。但是,现在出现部分劳动者恶意维权,他们的目的不是补缴而是赔偿。当企业提出补缴,这些人宁愿拿点钱了事。
风险提醒:据劳动部门统计数据显示,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劳动争议占到了所有争议总数的64%。其中,尤以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为多。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如果企业在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各种保险金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6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6个月以下按半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