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化名)在一家房产公司担任出纳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她聪明又勤奋,不到两个月就熟悉了公司业务,而且还考取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很受单位领导的赏识。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她联系了一家外资企业,准备今年6月14日到该公司上班。
5月10日,她提前一个月向房产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可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在公司经理多次挽留无果的情况下,公司故意拖延迟迟不给她办理退工手续,致使新工作也泡了汤。而且,公司要求她在未办理退工手续之前必须到公司上班,否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她承担。
小黄为此很苦恼,走也走不了,回又不想回,真是进退两难。
■专家解读
丰台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说,小黄6月14日后就可以不再到房产公司上班了,因为她已经履行了员工辞职所要求的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小黄所称的辞职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员工辞职所担负的义务就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仅是单方面的告知,不必担心用人单位不批准之类的问题,而且与手续办理与否也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小黄完全可以不再回原单位上班。
另外,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为离开企业的员工应尽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房产公司本应在6月14日之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小黄现在便可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该问题,尽快加以解决。
如问题仍得不到解决,小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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